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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大學醫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Updated 下午 10:10

第一章 總則

  • 1.1本會全銜為私立慈濟大學醫學系系學會,對內簡稱為醫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1.2 本會宗旨如下:
    • 1.2.1 提升學術風氣,促進和諧團結,謀求會員福利。
    • 1.2.2 聯絡本系師生感情,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的精神。
    • 1.2.3 促進與其他醫學系之交流,提高本校系之形象地位。

第二章 會員

  • 2.1 凡本校醫學系之學生為本會之會員。
  • 2.2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 2.2.1 參與本會以及醫聯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2.2.2 享有本會會長之選舉及被選舉權。
    • 2.2.3 享有本會會長之罷免權。
    • 2.2.4 享有其他應有之權利。
    • 2.2.5 提出章程修正之提案。
  • 2.3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繳納會費之義務。
  • 2.4 新生入學每人收取參千元新臺幣。使用包含醫聯會費及系學會費。成為系學會員即成為醫聯會員。
    • 2.4.1 若有休退學的情形,將依照比例退費:以一學年退新臺幣伍佰元計算。
    • 2.4.2 若有轉系、轉校或復學的情形,依照比例收費;以一學年收新臺幣伍佰元計算。
  • 2.5 本會會員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監察委員會

  • 3.1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最高之立法及監察機構。
  • 3.2監委會由各班推派三名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設監事主席一名,任期一年,由大五監委擔任。
    • 3.2.1 同意會長所提之人事任命案。
    • 3.2.2 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其他規則。
    • 3.2.3 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案及決算案。
    • 3.2.4 監督及議決本會有關事項。
    • 3.2.5 於每一學年下學期第一次監委會成立改選委員會,負責會長之改選事務。
  • 3.3 監委會職權如下:
  • 3.4 委會應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及學期結束前三週內各召開一次,若遇連假得順延一週或提前一週。可視需要召開臨時會。
  • 3.5 其他有關會議召開之事項,以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為準。
  • 3.6 另設慈濟大學醫學系系學會監察委員會組織辦法和慈濟大學醫學系系學會改選委員會組織辦法,若組織法與此章程違背,則以此章程為準。

第四章 系學會幹部

  • 4.1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會務,並策劃協調與其所屬各單位執行監委會決議。
    • 4.1.1 會長職權如下:
      • 4.1.1.1 提名各部部長,經監委會同意後任命。
      • 4.1.1.2 領導各部,執行監委會之決議。
      • 4.1.1.3 將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案提交監委會。
    • 4.1.2 副會長職權如下:
      • 4.1.2.1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 4.2 會長選舉:
    • 4.2.1 凡本會會員得經由會員選舉而為會長,會長之選舉於下學期期中舉行,得連選連任一次。
    • 4.2.2 會長選舉如屬同額競選,則須得票率逾百分之五十始可當選。
    • 4.2.3 會長候選人須搭配一至三名副會長候選人共同參選。
  • 4.3 若發生下列情況,則重行會長選舉:
    • 4.3.1 若得票率未達當選門檻,應於開票日一週內公告重行會長選舉。
    • 4.3.2 會長當選人於就職前出缺或經宣告為當選無效時,選委會應於出缺日或宣告日起一週內公告重行選舉。若第二次投票之得票率仍未逾百分之五十,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人。
  • 4.4 會長若有重大失職事情,可於下列情況提出罷免案:
    • 4.4.1 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
    • 4.4.2 二分之一監委連署
    • 4.4.2.1 提出罷免案後,罷免會長需經過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投票,五分之三以上贊成始成立。
    • 4.4.2.2 罷免案若不成立,則對同一會長不得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案。
  • 4.5 會長若因故無法視事時,則由副會長代理其職至原任期結束。
  • 4.6 會長視需求下設副會長及執行秘書、總務、活動、學術、文宣、體育、資訊器材、公關、國事、感恩追思小組、見晴醫療服務隊、醫學營,其組織及職權如下:
    • 4.6.1 副會長:一至三名,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 4.6.2 執行秘書:以一名為限,為在校代理人,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 4.6.3 國事長:一至二名,協助會長與台灣醫學生聯合會聯絡並管理國事部
    • 4.6.4總務:設部長一名,負責本會經費及財產之管理。
    • 4.6.5 活動:設部長二名及幹事數名,負責本會康樂活動之策劃推行。
    • 4.6.6 學術:設部長三名及幹事數名,負責本會學術活動之策劃推行、聯絡畢業學長姊,並每學期舉辦系友回娘家
    • 4.6.7 文宣:設部長二名及幹事數名,負責、文書處理、紀念品設計、系刊與各項活動宣傳事宜。
    • 4.6.8 體育:設部長二名及幹事數名,負責系隊管理與發展。
    • 4.6.9資訊器材:設部長二名及幹事數名,負責管理醫學系圖書室、器材之借用、活動之攝影及本會資訊系統之維護。
    • 4.6.10 公關:設部長一名及幹事數名,負責特約商店簽約。
    • 4.6.11國事:設部長二名及幹事數名,負責促進本會與國內外醫學生團體之交流,其合作之對象包括但不限於台灣醫學生聯合會國際事務部。
    • 4.6.12 感恩追思小組:設組長二名及組員數名,負責舉辦無語良師感恩追思音樂會。
    • 4.6.13 見晴醫療服務隊:設隊長一名及二名副隊長,負責出隊陪伴偏鄉國小學童,進行部落衛生教育與宣導並增進系上學生人文關懷與同理心之培養。
    • 4.6.14 醫學營:設營長一名、副營長一名、專責總務一名、幹事數名,負責舉辦醫學營,並增進高中同學對本系之暸解
  • 4.7 若該年度之會長對於任一部門有需求,經監委會同意後可任命最多三名部長。
  • 4.8 一般幹部選罷法:
    • 4.8.1 幹部之遴選辦法需在新任會長當選後一個月內於系版進行公告。
    • 4.8.2 若有不適任之幹部,可由該部門之管轄上級、下級或是合作夥伴提出罷免案。
    • 4.8.3 罷免人須提出具體事證交由核心幹部(會長、副會長)審查。
    • 4.8.4 審查通過後將由核心幹部召開選舉罷免委員會進行罷免案投票。選舉罷免委員組成為其餘一般幹部(提案人以及被罷免人除外)以及監委六人。
    • 4.8.5 罷免成功後的職缺暫時由負責上級代理,並於七日內完成新人選交接。
    • 4.8.6 職缺由合作夥伴或是上級推薦人選。並經過所有系學會幹部表決後通過。

第五章 財務

  • 5.1 本會會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之會費、廣告收入、利息所得、捐助及本校補助之金額。
    • 5.1.1 不繳系學會會費之慈濟大學醫學系學生將喪失所有參與系學會相關的任何活動,包含系隊,系上活動,使用系圖,參與見晴,醫聯會相關之任何活動等。
  • 5.2 本會會費由會長於監委會常會前提出,表決通過後施行。
  • 5.3 為保持財務公開透明,經監委會通過的預算和結算後之財務表需每學期公告於系學會網站。
  • 5.4 財務預算案中必須嚴守以下準則以確保系學會的運作順暢及永續經營。
    • 5.4.1 第一預備金(緊急運用金)不得超過該部門總預算的百分之二,行政組得額外編列臨時運用金最高額不超過或等同五千元,惟未經監委會同意則不得使用
    • 5.4.2 茶水費之編列規則如下:
      • 5.4.2.1 人數少於30人,活動時間不超過五小時,則不得編列超過600元之系學會補助預算。
      • 5.4.2.2 人數多於30人,活動時間不超過五小時,則不得編列超過1000元之系學會補助預算。
      • 5.4.2.3 人數少於30人,活動時間超過五小時之一天活動,則不得編列超過800元之系學會補助預算。
      • 5.4.2.4 人數多於30人,活動時間超過五小時,則不得編列超過1200元之預算。
      • 5.4.2.5 若活動有系上以外之人參與,則不得編列系學會補助預算。
      • 5.4.2.6 茶水費之最後審核預算必須實報實銷,最高額可由監委會討論後決定,惟不可高於章程之規範。
    • 5.4.3 系學會不給予幹部任何工作費,但若因公務而所需之交通費給予補助,補助款如下:
      • 5.4.3.1 系代大會交通費補助單人雙程之交通費,最高補助額為自強號之費用,實質核銷。
      • 5.4.3.2 國事部交通費補助雙人單程之交通費,最高補助額為自強號之費用,實質核銷。
    • 5.4.4 系學會不對系遊活動進行補助,但系遊的舉辦可依據每一屆之體育部部長意願進行籌備。

第六章 附則

  • 6.1 本章程經由監委會通過,提交本系系主任核准後,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6.2 本系系主任及各班班導師為本會指導老師。

慈濟大學醫學系學會監察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1 法源
    • 1.1.1 本組織法依據慈濟大學醫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三章訂定。
  • 1.2 地位
    • 1.2.1 本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慈濟大學醫學系系學會最高之立法、監察機構。

第二章 監察委員

  • 2.1 監委之資格
    • 2.1.1 凡註冊於本校醫學系之在學學生皆可擔任。
  • 2.2 監委之產生方式及任期 :
    • 2.2.1 監委會由各班推派三名代表組成,任期一年,自該年的八月一日至隔年的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 2.3 兼任之禁止
    • 2.3.1 監委不得兼任系學會幹部。
  • 2.4 監委缺席時之補選
    • 2.4.1 各班代表少於兩人,得於本屆監委任期內補選。
  • 2.5 職權之行使
    • 2.5.1 監委行使系學會組織章程所訂定之職權,其職權如下:
      • 2.5.1.1 同意會長所提之人事任命案。
      • 2.5.1.2 修改本會章程及訂定其他法規。
      • 2.5.1.3 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案及決算案。
      • 2.5.1.4 監督及議決本會有關事項。
  • 2.6 秘書處
    • 2.6.1 設秘書處,處理本會之事務,置秘書長一人,由監委會主席任命之。

第三章 監委會主席

  • 3.1 監委會主席、副主席之產生
    • 3.1.1 監委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一年,由監委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 3.2 監委會主席於監委會中之地位
    • 3.2.1 監委會會議,由監委會主席主持。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3.3 監委會主席之職權 :
    • 3.3.1 對外代表系學會監委會,對內統籌監委會事務。
    • 3.3.2 召開監委會,行使監委職權。
    • 3.3.3 於學期初提出預算案及活動計畫,於學期末提出實際收支決算及實際活動報告。
    • 3.3.4 卸任主席應於每學年末公告各班推派新任監委,並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日起三週內,召開每學年第一次會議,協助新監委會選舉正副主席。
  • 3.4 監委主席、副主席之出缺:
    • 3.4.1 監委主席不克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若主席、副主席皆不克視事,由監委互選之。

第四章 監委會之召開

  • 4.1 監委會之會議種類
    • 4.1.1 常會:
      • 4.1.1.1 預算審核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三週內召開之,若系學會常會沒有在兩個禮拜內召開則此條文無效。
      • 4.1.1.2 得於每月召開一次常會。
    • 4.1.2 臨時會:經由會長諮請,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請主席召開臨時會。
  • 4.2 會議召開之規範
    • 4.2.1 有關會議召開之事項,以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為準。
    • 4.2.2 會議召開前需至少提前一個禮拜公告於系版

第五章 其他

  • 5.1 經費來源
    • 5.1.1 監委會之經費使用附屬於醫學系系學會支出。
  • 5.2 法規衝突之規範
    • 5.2.1 本組織法為監委會之最高法規,其餘與本組織法牴觸之監委會法規,以本組織法為準。 但本法與但本法與醫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牴觸時,以章程為準。
  • 5.3 本法之施行
    • 5.3.1 本組織法經由監委會通過,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但本法與但本法與醫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牴觸時,以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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